贷款
(1)凡在我县境内创业的农村户籍妇女并有固定住所,年龄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2)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诚实守信,群众口碑好,无违法行为。
(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在自治区支持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内的贷款项目。
(4)创业项目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
(6)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