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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授信加剧金融风险 消费者应明辨过度借贷营销

2022-04-02     点击:925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直指市面上出现的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超前消费等问题,折射出很多关于在贷款营销方面的问题,随卡农社区来了解下。

在各大社交网络平台,业内人士看到诸多借贷产品营销广告,其中不乏包含“快速到账”“最低年化利率xx起”“最长xx天免息”等宣传词的推广广告。对此,分析人士认为,消费者应明晰过度借贷营销,严格审查相关条款。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指出,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将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而其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专家表示,包括消费者债务风险、信用风险、机构合规性风险等。对此,银行及其他贷款机构应严格平衡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和目标,消费者亦应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

过度借贷营销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该提示指出,消费者应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以及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

业内人士发现,各大社交及网络平台上存在诸多借贷营销广告。以某视频软件为例,业内人士在搜索框输入“最高可借”“分期还款”等关键词后,随即可见多家网络贷款公司的借款产品,而其中亦有违规之处。

以某借款产品为例,其宣传页面上显示“日息可低至0.02%”。去年3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年化利率,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此外,央行规定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贷款广告

除此之外,在其他搜索软件、社交软件及网页内,也可看到借贷产品营销广告。大多借款产品营销广告包含“最高可借20万”“快速到账”“最低年化利率xx起”“最长xx天免息”等推广语。

借贷过度营销可分为六类:一是渲染借贷可大幅度提升生活品质,如网络上常有通过信用卡消费不用还本轻松拥有百万资产等;二是通过过度渲染通货膨胀,灌输贷款为“贷到即赚到”的思想;三是宣传“有钱人都是通过钱生钱致富、只有穷人才有靠工资致富”的幻觉;四是宣扬无息贷款,但实际为手续费,且手续费率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五是宣传无抵押贷款,甚至仅需身份证和手机号即可贷款;六是通过电话推介20万、30万元现金到账,且无利息,实际为到账后即有利息或还款有手续费用。

消费者应明辨过度借贷营销,“首先,应审查放贷机构。即使是商业银行,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原则上严格限制跨区域放贷。第三方网贷机构,其网络贷款必须严格遵循互联网贷款的有关规定。凡是不具有网络贷款资质的网贷机构,消费者应该坚决拒绝参与贷款,以免上当受骗。”

“其次,消费者应严格审查借贷条款。对于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消费者应该逐一仔细审查,避免落入‘高利贷’‘诈骗贷’的陷阱;其三,消费者应把握自身借款能力和还款能力。过度借贷可能带来消费者财务风险加大、还本付息压力超过正常的还款能力,给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乃至个人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过度授信的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在上述提示中指出,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另外,银保监会指出,一些机构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即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针对过度信贷由何造成,麒鉴指出,“互联网消费贷在过度信贷中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导致信贷整体过度扩张”。麒鉴分析道,消费贷为高利润率业务,由于目前开展的低利率“花式”竞争已严重挤压消费信贷利润空间,在消费贷模式创新上,各家银行开始充分借助金融科技进行获客、客户体验、风控等,但由于消费贷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且银行竞争对手越来越多,包含全国性银行、城商行、互联网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等,而中小银行由于机构单一、客户外延有限和地域限制,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能力较为有限,联合消费贷款成为消费信贷主要扩张方式,从而导致个人消费信贷乱象不断。

过度网贷和过度信用卡授信所引发的金融风险方面,微观层面,网贷及信用卡过度授信将造成消费贷款违约、消费者征信受损、失去继续贷款能力等。“特别是,由于诱导性、欺骗性营销导致的过度授信和信用卡透支,极易导致消费者还款意愿的下降,从而形成违约。”杨海平补充道,宏观层面,或引发消费贷款大面积违约,并经由信用卡分期ABS、消费贷ABS等引发风险传染。

“对于银行和其它贷款机构,(过度授信)都会导致信用风险放大,甚至因为违反贷款的政策法规而带来合规性风险。”在网贷和信用卡授信中,客户基本无需采取面签的方式授信,客户贷款资金流向较难控制,易产生“多头贷款”“重复贷款”等现象,贷款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相对严重;而信用风险放大,不良贷款率增加,对银行和其它贷款机构的经营均会产生不利影响。网贷和信用卡授信,都应严格平衡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和目标。

监管部门亦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对信贷作出管控。2017年年末,原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进行诱导性营销,发放针对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2021年3月,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对于消费者而言,杨海平表示,其应树立“量入为出”消费观,选择在长期经营的诚信商家消费,需警惕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等方式预付费用。“如遇到这种情况,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评估预付费用的必要性,评估贷款或透支的必要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树立正确的信贷文化,确定个人客户授信额度时,要结合其存量借贷情况和现有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杨海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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