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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终结违规套利!新设主体申请金控牌照,蚂蚁金服回应已研究

2019-09-09     点击:433

[db:简介]

金融混业监管迈出一大步。



726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股东资质监管、股权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有业内专家认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型的角度来看,《办法》与此前出台的资管新规实质上一脉相承,都是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监管层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升监管效能而对混业经营监管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办法》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经营上的制度探索,未来伴随具体执行细则的落地,以及《办法》中明确的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集团具体监管实施细则的出台,混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将更加完备。”对此,前述业内专家对新经济e线表示。

 

730日,有消息称,蚂蚁金服计划新成立一家公司以申请金融控股牌照,以符合中国监管机构即将出台的新规。

 

“蚂蚁金服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对此,蚂蚁金服副总裁梁世栋回应新经济e线称。“我们认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科技金融的发展,我们会与监管机构共同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牌照拟注入新公司

 

据悉,蚂蚁金服计划将持有的金融牌照相关业务划入新成立的子公司,这种架构预计能减少资本需求。蚂蚁金服母公司将保留金融云、风险管理等在内的金融科技业务。


蚂蚁金服控股持股金融机构

监管终结违规套利!新设主体申请金控牌照,蚂蚁金服回应已研究


根据监管要求,相关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 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适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在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FICC 分析师明明看来,《办法》既强调抑金融控股公司之“弊”,也注重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场景协同的优势,扬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做到了所谓“扬弃”。

 

同样,前述业内专家亦告诉新经济e线,《办法》释放的一个重要信号在于,体现了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以及规范治理的必要和迫切;同时也希望促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明明认为,以蚂蚁金服为例,蚂蚁金服的金融科技和IT 研发能力,融合于具体的金融场景,有效地促进了其所控股的机构进行金融服务渗透。这种创新体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机构之间发挥协同效应的积极意义,显然是为监管层所鼓励的。

 

截至目前,蚂蚁金服旗下持有的金融牌照分别包括支付、基金、银行、保险、小贷等。公开资料表明,作为起步于支付宝的金融服务平台,蚂蚁金服于20141016日正式成立。同年9月,由蚂蚁金服作为大股东发起设立的中国第一家核心系统基于云计算架构的商业银行,网商银行获银监会批复。

 

20154月份,蚂蚁金服斥资1.99亿持股数米公司60.80%的股权,控股股东由恒生电子转为蚂蚁金服,恒生电子转为第二大股东。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正式更名为蚂蚁基金。

 

蚂蚁金服旗下国泰财险成立于2008年,原由台湾国泰人寿和台湾国泰世纪产物保险共同出资。2016年,蚂蚁金服增资8.33亿成为控股股东。目前,蚂蚁金服已经投资3家保险公司,分别是国泰产险、众安保险、信美相互保险。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据此,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对集团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还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这有助于类似蚂蚁金服这样金融控股公司充分发挥金融业务和金融科技的协同作用,真正激发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在优势。

 

早在2018年年初,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此后监管开始推行金控模拟监管试点。201811月正式推出的试点公司包括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5家。

 

弥补监管空白和短板

 

对此,平安证券分析师刘志平表示,近几年来,伴随金融混合所有制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改制引资等方面的推进,实业企业有机会通过参与设立、投资金融机构的方式发展成业务多元的金控公司。



整体而言,此举虽然确实发挥了社会资本的支持功能和提升市场化管理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关联交易、违规套利等金融风险。

 

《办法》制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作为前期试点的延续,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制度层面落定后,有望弥补多年来的监管空白和短板;另一方面,亦有利于推动金控公司规范发展、防控金融风险。

 

据悉,《办法》具体要点包括:

 

1)明确金控公司定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等,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勒令公司更名;

2)防范风险交叉传染,金控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15%

3)防范交叉持股等行为,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法人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4)强调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真实性;

5)建立禁止关联交易负面清单;

6)建立金控公司监管信息平台等要求。

 

特别是对于“非金融系”金控公司(如实业类、产融结合类和互联网类),需要梳理业务结构,通过股权转移对不符合的业务进行剥离,有利于治理非金融系金控集团存在的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

 

新经济e线注意到,在过渡期期间,一些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存在问题的金控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挑战,需清理或退出一些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

 

据深圳市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的深商金融大数据系统显示,截至2019729日,仅深圳市企业名称中含有“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的就有961家。其中,含有“金融控股”的有679家,含有“金控”的有272家,含有“金融集团”的有10家。

 

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分析师陈福则认为,监管借鉴了美、日、台等地区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监督理念。当前看来,发展思路与台湾“纯粹型金融控股”模式类似;子公司独立经营的基础上,金控集团进行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监管以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原则对其进行规范。

 

从经营的角度来说,金控集团下的子公司与各细分行业内的金融机构并无本质不同,属于具备金融业务特征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只是在集团内部降低运营成本。但在目前我国对混业经营监管经验尚有欠缺的情况下,采用与台湾地区相似的模式能较大程度上减少风险的发生。

 

“借鉴台湾地区经验,使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仍被原有法律监管,且能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与公平性。在金控集团统一资源配置下,分业经营或能成为较好的中间态。”陈福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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