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 贷款

  • 信用卡

搜索

卡农金超

评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口子资讯 > 银行线上助贷业务是什么?互联网贷款助贷监管规定密集出台

银行线上助贷业务是什么?互联网贷款助贷监管规定密集出台

2021-12-30     点击:4698

助贷的意思就是帮助贷款。助贷历史悠久,在银行过往的房贷、汽车金融到大额消费贷等业务中,都有助贷机构活跃的身影,那时候他们叫“中介”,以线下为主要活动场所,售房处、汽车4S店、大型商场是他们主要的战场。

自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兴起,银行开始转战线上。但是,这时候,银行要么线上渠道还没建立起来,要么有线上渠道,但是没流量。

线上贷款时代,银行更需要助贷。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新规颁布之后,银行和互联网平台的很多合作都转移成了助贷模式。很多银行都非常关心,助贷有对应的监管规定吗?受联合贷款的25%集中度的节制吗?助贷机构需要牌照和资质吗?助贷机构和附属的合作机构面对客户的收费有规范吗?

助贷是什么?

现在监管没有明文规定助贷业务和助贷机构是什么。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中对助贷业务有初步的描述: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通过自有系统或渠道筛选目标客群,在完成自有风控流程后,将较为优质的客户输送给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经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自2020年7月17日开始实行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描述“合作机构”定义: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银行助贷

助贷机构是合作机构的一部分

参与互联网贷款的从营销获客到逾期清收各环节的合作机构都可以被称为是助贷机构。

助贷分为增信助贷和非增信助贷。助贷有多种增信方式,如保证金模式、信托分级模式、融担/保险模式。助贷模式则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持牌机构助贷;无牌照纯引流助贷(APP、公众号、电话等);技术服务助贷(数据、系统、催收等)。

助贷有哪些监管规定呢?

助贷相关监管规定密集出台

监管明确对于助贷机构的引流费提出了意见。2021年7月8日下午,第274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郭武平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收取导客引流费或者信息服务费,推高了融资成本,有平台收费标准高达6%—7%,而银行实际贷款利率只有4%-5%;因此,减费让利不应只在银行端,要同时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

互联网贷款发展很快,虽然直接针对助贷的监管规定一直没有出台,但从2019年开始颁布的很多监管规定会影响到助贷业务,覆盖了信用保险、个人信息保护、助贷服务转包、助贷服务收费、助贷资金挪用等方方面面。

1、保险资金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2、非法放贷

2019年10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包含: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严控资金流向各类“助贷平台”

2019年11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下发《关于做好配合打击惩治“套路贷”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的通知》。该文件中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规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严控资金流向各类“助贷平台”,防范非法个人和机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禁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4、助贷服务不得转包

2019年12月初,宁波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外部合作风险管理的通知》(甬银保监发〔2019〕141号,简称“新141号文”),针对银行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联合放贷、合作获客、担保增信等业务,提出多项细化禁令。新141号文规定,“严禁合作机构以业务合作名义单方面将银行外包的业务再行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催收过程要全程录音,上门催收要保留影像资料”。

5、不为无牌照的资金方提供信保服务

2020年5月20日,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该颁发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所以,那些没有融资服务资质的助贷平台是不能使用信保业务的。

6、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2020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提到助贷环节应该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7、不能发送商业性短信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工信部2020年8月31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中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8、金融的归金融,助贷的归助贷

根据2021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除了资金实力较强的牵头行银行机构之外,大部分互联网平台机构都满足不了单笔贷款30%的出资要求,平台机构较为密集的退出联合贷款,退出风险共担的模式,向轻资本纯引流、技术助贷转型。此规定一出,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贷款中的角色就更明确了,就像一个水塘,泥、水开始泾渭分明。

9、助贷的归助贷,征信的归征信

根据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实行。

助贷不能直接传输个人信息给金融机构了,要通过个人征信传递个人信息。未来助贷机构要么纯导流,要么纯技术服务。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将互联网平台助贷业务、大数据风控等实质上进行信用评价的业务纳入征信业务的范畴。

10、禁止银行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费

2021年1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意见中提到,银行加强服务外包管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要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分享到:
上诉内容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卡农社区意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用户评论

已有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评论:

热门推荐 企业贷个人贷款计算器

热门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