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21-11-08 点击:207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人耍小聪明,一男子从银行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可惜如意算盘失算,借款无法收回。无奈之下,他只能求助法院,那么,这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随卡农社区来了解下。
要不回钱求助法院
李林(化名),家住肇源县,看到别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得收益,他心生羡慕,但无奈手中并没有多余的钱。
几经琢磨,他想出一条“妙计”,想着自己有套房屋,可以把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再把贷款借给他人获得利润,随后,李林通过这种方式,从银行贷款30万元。
2021年1月,王海(化名)想采购农资产品需要用钱,李林将30万元借给了王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海并未按借条约定,向李林支付本金及利息。
从银行贷款,需要月月还贷,李林陆续向银行还贷1.5万元。
3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李林多次讨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海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海偿还30万元及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支付自己向银行还贷的1.5万元。
案件承办人陈朝迪收到卷宗后,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安排开庭日期。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陈朝迪了解了事情经过,并得知李林与王海签订了借款合同。
庭审过程中,李林称自己向王海出借的30万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并且借款时也向王海说明了资金的来源,王海迟迟不还钱,自己已经还了1.5万元的贷款,他认为王海欠钱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耍小聪明自尝苦果
陈朝迪法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李林向王海出借的借款30万元,系李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王海的,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王海应当向李林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李林主张王海代其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其已还贷的银行还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且李林的此类行为,已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事到如今,李林才幡然醒悟,后悔不已,称自己不该耍小聪明。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王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林支付借款30万元及依法保护的利息,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综上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