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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调查不尽职,某信托两员工获刑两年!

2019-09-09     点击: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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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吉林信托两位信托经理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未进行实质调查,即出具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合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不履行审查义务,向伪造贷款材料的南山公司发放融资款1.5亿元,最终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处以相应罚金。

重磅 | 调查不尽职,某信托两员工获刑两年!
现场情况与简介不符仍然在尽调报告上签字
此次让被告人安某、王某刑罚加身的项目是来源于熟人介绍,不过事实证明熟人可能也是“坑”。2011年6月,杨某告诉被告人安某,山东有一矿上项目不错,随即把公司简介、借款申请及财务报表发给安某。安某看后认为企业规模很大,项目可行,在与试用期的王某商讨后,两人一起到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
据王某供述,当时矿山现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便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因为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表示,这是由于白天不太生产,晚上才大量运输。但晚上王某也未去现场看情况,“我没有核实过南山公司的石灰石产量、销量、利润等情况,就写了《尽职调查报告》”。安某也表示,当时去现场看到的情况与公司简介不符,但依然在王某做的《尽职调查报告》上签了字。
事实是,后续仍有挽回的可能。王某称,后续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给予评审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矿产的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正常回笼。但两被告人仍未履行审查义务,同时也没有调查采矿权评估价值,也没有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王某事后表示,作为南山项目的经办人,对南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明细、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资报告书、公司简介和融资申请只是书面审核,既没有进行实质审核,也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便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款1.5亿元。
2011年11月27日,吉林信托与南山公司签订《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吉林信托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南山公司标的项目对应的收益权,转让价格为1.5亿元,转让期限18个月。
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将融资款1.5亿元从上海浦发银行长春支行打入南山公司账户,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将此笔贷款用于支付高额好处费及偿还巨额欠款。
但不久,事情败露。2012年初,王某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权证抵押时,发现南山公司采矿权证被法院查封,便将此情况及时向吉林信托汇报,吉林信托发现戴英忠涉嫌贷款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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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采矿权市场价值高达6.372亿元的评估报告书
而在此前戴英忠以南山公司名义提供给吉林信托盖有“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结论为南山公司采矿权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评估高达6.372亿元。事实证明上述评估报告书、新建项目资本金验资报告书、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等均系虚假融资资料。
案发后经评估,以2011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南山公司抵押的采矿权静态净现金流量评估价值为5306.19万元,动态净现金流量为2810.4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648余万元,查封或扣押了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评估价值为11495余万元的物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戴英忠(因犯贷款诈骗罪已判决)在明知自己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南山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下,以南山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新上环保型石灰窑项目为由,伪造南山公司采矿权资产评估报告书、新建项目资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虚假贷款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贷款1.5亿。
时任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信托一部的经理安某、业务员王某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贷款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合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不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款1.5亿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安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审查不严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安某、王某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

(2)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信托员工失职在哪?

“我对项目材料只是书面审核,没有进行实质审核,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王某供述,他与安某到现场调查过,南山公司矿山现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的人说白天不太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晚上我也没去现场看情况。”

“现场看到了一座矿山和一个工棚,有两三台生产设备,十几名工人,两三台车辆,这和公司简介不相符。”安某也表示。

而实际上,对于王某和安某做的《尽职调查报告》,吉林信托合规部审查后对南山公司项目提出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详细分析应收账款的构成以及账龄分析,详细调查矿产的抵押、转让在当地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够正常回笼;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假设不正确,不能够完全采信。

而受长春市公安局委托,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价值仅为3914.28万元。

王某表示,我没有按照风险控制领导小组评审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矿产的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正常回笼,也没有调查采矿权评估价值,也没有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后期发现南山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是假的。”


法院认为,安某、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时,王某首次接受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时如实做了交待,构成坦白。且在2012年2月办理采矿权换证时发现采矿权被查封,立即向公司汇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吉林信托已将损失全部挽回,建议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安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审查不严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安某、王某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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