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21-11-15 点击:1675
一、用途合规意识不强
银行方面,在“强监管”下贷款用途管理上确实有很大加强,但出于追求经营业绩、降低工作成本等考虑,放松贷款用途把关的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银行更多的是关心贷款怎么收回,而对贷款用途并不很关心。
相比较银行,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规意识就更加淡薄,相关人士针对消费贷款借款人“是否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所做的调查显示,选择“一般”、“不符合”的人群占比达86%,说明多数消费贷款借款人不会严格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相当部分借款人对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都没有太多认识,认为“款贷出来了、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借款人不在少数,这也与银行的态度有关系,信贷人员一般对借款人强调最多的是按期缴息还本,而按约定用途用款则很少说。
对“诚信”的倡导和宣传,对于公民的银行贷款,一般仅指按期缴息还本,没有将按约定用途用款作为“诚信”的一项要求。
二、法律责任不匹配
目前贷款用途违规的法律责任主要落在了银行上,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针对银行,而事实上有相当部分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主要责任并不在银行身上,但“担子”都压在了银行上、“板子”都打在了银行上,没有比较公允的划分银行、借款人的责任。
相当部分贷款即使借款人提供了合同、发票等资料来证明贷款的用途、落实了受托支付,但借款人仍可通过伪造资料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式来规避。监管部门基本上不会对借款人进行追责,借款人所要承担的贷款用途违规的法律责任很轻,主要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客户提前还款、加收罚息,即使这么轻微的责任,要落实起来对银行来也有诸多难处。
这种责任承担的不匹配,导致了不少银行替客户受过的情况,既不符合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弱化了管控贷款用途违规的政策效果。“贷款新规”本意是加强贷款用途管理,但从实施效果来看,有违初衷,而其原因就是没有均衡的在银行与借款人间落实责任,过度的强调银行的责任。
三、管控手段有盲区
从银行层面来说,贷款资金一旦流出本行系统、跨行转账或取现,银行就很难再监控贷款资金的真实去向,相当部分有“经验”的客户以此来规避银行的贷款用途管理。
从监管层面来说,对贷款用途的监管手段也同样落后,仍依赖人工查询、分析、判断,与当前的信息化水平不相适应,既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和覆盖面,也影响到监管的时效性、无法在第一时间监测掌握贷款用途违规的可疑信息。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协作也不够,监管部门更多的是从检查、处罚的角度去推动贷款用途管理的合规性,很少为银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像贷款资金跨行交易的监控只有监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哪一家银行都无能为力。
由于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不易确定、银行应负的责任不易界定,也导致监管部门对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在是否需要严厉追究银行方面意见不统一,各地的执法力度、尺度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