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19-09-09 点击: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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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机制长期缺失。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前员工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涉及金额1.5亿元。
吉林信托前身为吉林省经济开发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9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96亿元,吉林省财政厅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东各持股0.626%。 截至2018年末,吉林信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872亿元,2018年实现营收5.27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为3.59亿元。
在此之前,吉林信托曾因三任董事长相继落马一度成为市场焦点。2018年12月,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吉林信托原董事长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正接受监察调查。高福波也成为继张兴波、李伟之后,第三位被查的吉林信托原董事长。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吉林信托违法放贷案件,则与两名前员工安危、王雪松有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辉南法院”)审理认为,安危、王雪松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值得注意的是,辉南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结果之前,“违法放贷案”的另一主角——山东省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已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决。 贷款诈骗罪与违法放贷罪在何种情况下会同时成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高峰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南山公司在获取1.5亿元贷款时,吉林信托直接责任人应该去现场核实公司情况及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如果只是流于形式,未严格审查,或从中得到好处,最后造成1.5亿元财产损失,已经构成违法放贷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放贷罪只要不是一个人同时成立,在逻辑上就没有问题,也不存在冲突。 辉南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安危出生于1965年,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被告人王雪松1984年出生,吉林长春人,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安危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经理,王雪松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职员。2011年6月,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在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规模、新上环保型石灰窑项目为由,伪造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新建项目资本验资报告书、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等虚假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融资1.5亿元。上海信托一部是南山项目的业务实施部门,安危、王雪松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查,但二人均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未进行实质调查,即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
在吉林信托合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不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款1.5亿元,戴英忠将此笔贷款用于支付高额好处费及偿还巨额欠款。庭审现场举证的证据显示,吉林信托合规部曾提交关于南山建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审查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详细分析应收账款的构成以及账龄分析,详细调查矿产的抵押、转让在当地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够正常回笼;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假设不正确,不能够完全采信。此外,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出具评审意见,证明风险控制小组评审提出意见,要求业务部确保尽职履责。
2012年初,王雪松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权证抵押时发现该公司采矿权证已被法院查封,便将此情况及时向吉林信托汇报,吉林信托发现戴英忠涉嫌贷款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追缴赃款3648.02万元,并查封或扣押了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评估价值为1.15亿元财物。2013年1月,安危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王雪松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2月被取保候审。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辉南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安危、王雪松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危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安危供述称,“2011年6月,杨某跟我说山东有一个矿上项目不错,杨某把公司简介、借款申请及财务报表发给我,我看了之后觉得企业规模很大,感觉这个项目可行,就把材料发给王雪松让他也看一下,王雪松说可行,我就和王雪松到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在现场,安危看到了一座矿山和一个工棚,有两三台生产设备,十几名工人,两三台车辆,这和公司简介并不相符。 “南山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都是假的,我对南山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王雪松做的《尽职调查报告》,我签的字。在公司放款后也没有及时对资金进行后续监管”,安危表示。另一名被告人王雪松供述称,自己为南山项目具体经办人。
南山公司在给他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后,他对项目材料只是书面审核,没有实质审核,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到现场调查后王雪松发现,矿山上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的人说白天不太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晚上我也没去现场看情况。我没有核实过南山公司的石灰石产量、销量、利润等情况”,王雪松表示。王雪松称自己写了《尽职调查报告》,但未按照风险控制领导小组评审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矿产的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正常回笼等,直到后期才发现南山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是假的。 王雪松辩护人表示,王雪松违法发放贷款是过失行为,其书写《尽职调查报告》是在试用期内,没有进行过业务培训,不懂操作规程,盲目听从领导安排,是工作失误。吉林信托合规部、风控小组审查后也发现问题,但是没有采取措施,最终通过信托计划,是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最终辉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危、王雪松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安危、王雪松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辉南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如下:安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雪松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吉林银保监局机于近日对吉林信托出具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根据该文件,吉林信托“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其罚款四十万元。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对此,吉林信托负责信息披露的事务人曹轩对时间财经表示,“公司已经对治理机制进行了整改,个别地方还未整改完成,部分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