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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点击:574
税收协定:
中国和印度加强反滥用条约措施
印度和中国修订了双重征税协定,以增加经合组织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倡议下的各种措施,特别是防止购买条约的机制。它还涵盖所有中国个人和企业所得税,而不仅仅是外国企业或外国投资企业。“常设单位”的定义已经改变,这不会混淆企业是否属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管辖范围。
这个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90条赋予的权力,印度和中国于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议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国家间的信息交流防止所得税逃税。该协议适用于居住在一个国家并在另一个国家赚取收入的纳税人。
该协议的主要修正案是什么?
通过发布旨在缩小非税收或逃税和减税范围的议定书,对双边经济协定进行了修订。
印度引入并生效的两项主要议定书:
该协议于2018年11月26日更新了协议,以便根据最新的国际标准交换信息。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提出的解决税收挑战的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行动报告,本议定书纳入了这些变化,以执行最低标准。
该议定书于2019年7月17日更新并取代了该协定的若干条款,以扩大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并促进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这个协议的范围是什么?
第3条通过本议定书取代了关于"所涉人员"的主要协定的第1条。
本协定适用于一个或两个缔约国的居民。
除上述之外,《议定书》第3条还将《协定》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任何缔约国建立的实体或安排。
第3条第(3)款将本协议的适用范围限于其中提及的条款,并声明本协议不影响各自国家的税收。
因此,该修正案扩大了协议的适用范围,以避免购买条约,即选择哪些条约更有利于公司和实体的税收,从而有效执行协议。
结论
协议扩大了协议所涵盖的人员范围。
根据国际标准和缔约国的需要,对《议定书》进行了合理的修订,并采取了积极的办法来规定《议定书》的条款,以提高清晰度并避免任何解释性混淆。
该协议将有助于改善中印之间的贸易关系,并鼓励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从而为国家间伙伴关系的成功和发展作出贡献。
本协议通过预先确定适用法律的不同方面和解释,侧重于国际和平、安全、发展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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