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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如何认定?或构成高利转贷罪

2022-07-20     点击:1536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是从网络金融平台取得贷款后再出借给他人,出借人是否可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近日,电白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随卡农社区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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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是朋友关系。谭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李某先后在微信上转账15000元、10000元借款给谭某,其中,15000元借款资金来于某网络金融借款平台。后谭某向李某陆续还款6500元。

李某就剩余借款向谭某催还未果,遂将谭某诉至电白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的10000元借款合法有效,而原告出借给被告的15000元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该笔1500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为何?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原告李某出借给被告谭某的15000元资金源于金融机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该笔15000元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该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卡农社区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通过信用卡套现、网络金融平台套取借款后再出借给他人的行为,存在较大风险,一旦他人不能及时还款,出借人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和金融平台用户,除了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外,个人征信也有可能受损。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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