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23-07-22 点击:784
2020年5月至9月,李某、赵某两人合作从徐州某环保科技公司处陆续购买了总计1279830.22元的建筑原料,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该公司多次催讨剩余材料款600853.22元,但李某、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021年2月12日赵某去世。某环保科技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李某、赵某的长女赵某甲起诉至贾汪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赵某甲共同支付剩余材料款600853.22元。被告赵某的长女赵某甲辩称,她已经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原告的起诉并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2021年6月8日,赵某甲和李某在徐州市某法律服务所的询问笔录中称:“……赵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父亲赵某某、配偶张某某、长女赵某甲、长子赵某乙。现我(赵某甲)已取得其他三名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可以行使转委托事宜,并且另外三名法定继承人均放弃作为原告主体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赵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即开始。在其他三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赵某甲曾以赵某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提起诉讼并且胜诉,可以证明赵某甲已经实际上继承了赵某的遗产。赵某甲未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支付货款600853.22元;被告赵某甲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某环保科技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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