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23-04-01 点击:1002
一、贷款对象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静宁县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创业贷款男性年龄在18-57(含57)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8-52(含52)周岁之间。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贷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属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申请创业贷款的创业项目除广告业、美容、桑拿、网吧、氧吧、娱乐业之外的其他微利项目均可申请。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申请人可按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额度选择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利息及贴息
即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担保方式
1、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和“三支一扶”人员)担保;
2、有稳定收入的国营企业员工担保;
3、房产抵押。
五、贷款所需资料
(一)个人贷款: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及经办银行所需其他资料。
(二)小微企业贷款: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当年吸纳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4、企业所有员工花名册;
5、企业近3个月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7、经办银行所需其他材料。
六、贷款申办地址及办理时间
1、申办地址:在城区创业的人员按经营地到城市社区管委会、城关镇政府申请办理;在工业园区及八里镇创业的人员到八里镇政府申请办理;在其他乡镇创业的人员到经营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办理。
2、办理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指标发放结束为止。
七、注意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四支”、“特岗教师”、“西部计划”等人员)、乡村医生、村干部、城镇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人员、辅警、社区工作者等人员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已经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还款及时、信誉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人员,可再次申请贷款,最多不超过2次。
3、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期间,通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包括“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乡村医生、村干部、基层就业项目等考试招聘实现就业的,上岗前必须归还贷款,按期不归还贷款的,不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产生的利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5、创业实体因故关停或创业失败并注销营业执照的须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人社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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