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22-03-12 点击:1074
“征信洗白”“征信修复”“一条1000元至2000元”“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诸如此类的征信修复广告在网络上屡见不鲜,殊不知这其实是一场骗局。
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在商业利益驱使下,谎称可以帮助信息主体删除或更改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息实施诈骗,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征信修复’是一个噱头。”陈建华表示,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官方文件并无“征信修复”的概念,但有“信用修复”的表述。从国际经验来看,部分国家征信业相关法规中提及的“信用修复”实质上是指帮助信息主体修改错误的信用记录,修补受损信用和提升信用评分,这与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征信异议处理规则类似,主要是将错误征信信息改为正确的纠错机制。
这与不法分子宣传的“花钱铲除洗白不良信息”的骗局具有本质区别。在征信修复骗局中,不法分子主要编造各式“不良信用信息洗白”骗局骗取个人钱财,牟取高额费用,轻则涉嫌扰乱社会治安,重则触犯法律涉嫌诈骗。
征信修复骗局的三种情形
目前,不法分子实施征信修复骗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改善信用状况的心理实施诈骗。最典型的场景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帮助信息主体删除、修改征信系统中的负面信息,在收取钱财后立即失联。还有的利用信息主体不了解征信业务处理规则,将正常的异议处理与征信修复混为一谈,谎称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快速办理错误信息更正从而收取高昂费用。
2、伙同信息主体以恶意逃废债或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诈骗。比较通常的做法是,不法分子帮助信息主体伪造文书、钻金融机构业务漏洞,要求金融机构删除报送至征信系统的负面信息,或者骗取贷款。一旦达不到目的,就恶意投诉、上访,让金融机构疲于应付或迫于压力进行妥协。更为恶劣的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出台的一些帮扶政策,帮助信息主体实施诈骗。
例如,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国家为帮扶受影响的弱势群体,明确了可以不向征信系统报送负面信息的若干情形。有些不法分子从中发现“商机”,与一些有不良企图的个人或企业相勾结,通过伪造文书、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维权、营造负面舆情,甚至聚众闹事等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删除负面信息。
3、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挣钱的诉求实施诈骗。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混淆视听,将征信修复与国家正式文件所出现的“信用修复”划等号,谎称“征信修复”是新兴产业,并从中牟利。有的以举办“征信修复培训班”为名诈骗消费者学费;有的骗取创业者,打着招募征信修复代理加盟的旗号骗取加盟费。
目前,这些骗局手段不断翻新,跨行业跨领域,已经形成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的倾向,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侵害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征信修复骗局呈蔓延趋势,已有20多个省市发生关于征信修复骗局的诉讼。
建议开展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专项行动
针对这些情况,陈建华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展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专项行动的建议。他表示,征信修复骗局治理涉及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电信、宣传等多个领域工作,仅依靠单个部门发力无法取得有力成效,需要联合多行业多部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齐抓共管共同整治。
1、建立联合整治专项行动机制。在现有部门职责框架下建立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专项行动机制。一是明确征信修复骗局联合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配合、快速联动。二是联合多部门共同出台征信修复骗局联合整治制度文件,以多部门联合发文方式为建立联合整治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三是组建专项整治行动小组,根据不同案件策略性地制定目标、计划和方案等,针对性地解决征信修复骗局中的急难问题,切实推进联合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完善联合整治相关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各方权责分工。征信修复骗局涉及企业注册登记、通讯电信技术、金融信贷和征信业务等,以及市场、电信、信贷、征信和公检法司等不同主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完善制度文件明确不同市场主体、监管主体等相关部门的职权分工,压实各自领域的责任内容,建立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长效机制。
3、总结专项整治经验推动完善立法。在建立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长效机制基础之上,推进征信修复骗局治理的立法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在具体案件治理中积累形成的实践经验、有益的对策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等,可通过完善立法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赋予征信修复骗局联合治理工作的确定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为推动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4、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通过联合整治联合宣传,共同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集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合力,培养社会公众对征信纠错机制建立正确的认识,引导其通过正确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认清不法分子的欺骗本质,防范和抵制征信修复骗局,从而铲除征信修复骗局赖以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