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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点击:686
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1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卡农社区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的相关规则。具体来说,征信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从事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活动,应接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征信机构处理公共信用信息相关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评分方法应当客观、公正。征信机构应当提升信用评分业务的透明度。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充分开展尽职调查,核证评级所需材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遵守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管理。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遵守相关评级服务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考虑到金融领域是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